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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市容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精神,经2016年10月23日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21号),现就调整龙胜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龙胜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1.00元/m3,非居民1.20元/m3。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征收,按实际用水量的百分之百计算。
二、上述标准,从2016年1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为避免价格调整后,因计量时间与用户之间发生矛盾,增强透明度,具体执行时间:2016年11月份起第一次抄表执行原定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龙胜各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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