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局及局属单位经济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局统一领导、单位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局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经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的经费严格把关、对所审批的经费负责,即“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局党组批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收入、拨入专款、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上缴。
第九条 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各单位不得将收入作为单位的往来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会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各项基本支出的范围和手续。
1.人员经费,按人员编制数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方面的规定执行,并作为报销的依据和标准。
2.办公费,包括笔墨纸张等日常办公用品、文印耗材和报刊订阅等费用,办公用品由各单位统一购买。
3.电话通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月分配到各相关单位。
4.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相关意见执行。
5.车辆、器具设备修理费,车辆、机器设备修理由各单位统一负责,车辆修理凭修理通知单到指定的政府采购单位修理,报销修理费用时须附修理费清单、政府采购核准单及正规修理发票。
6.车辆耗油,车辆油耗实行按车辆行驶公里数核算制度。
7.公务接待和会议费,在局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接待费用。大型会议召开之前,要有会议费用预算,列出明细项目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在领导批准的会议费用计划之内报销。
8.设备购置费,设备采购须按照年初预算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各单位费用报销单据须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各单位相关处室事先审核确认,无同一经济事项拆分票据现象(有的需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然后由报账人员到财务装备处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审批权限把关制度。凡公务开支(包括借款),必须按权限先批后支,具体批准权限为:2000元以下,由分管副职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10000元以上,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规范报账程序。经手人完善填写支出票据单据封面(包括时间、项目、张数、金额、用途、签字等),保持票据整洁、不涂改,整齐粘贴好,交财务检查是否规范;然后依批准权限由所批准领导审核证实,再呈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报账。
第二十条 实行固定报账日制度。每周二为局领导审批日和各单位报账日,各单位原则上每周二由报账人员到局财务装备处报账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大额经费事先申请制度。同一经济事项5000元以上(除正常人员经费以及银行托收的日常公用支出外)的支出,事前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集中支付大额经费申请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
第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及局属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的会计人员由局领导民主决策,按要求统一配备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加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管理。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当日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空白转账支票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贯彻“不相容职务”的原则,各负其责。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真实、准确,记账、结账、报账及时。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同时应保守本单位的会计信息,除法律规定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规范整理好会计档案。查阅、借阅会计档案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得私开银行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
2.不得擅自改变规定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3.不得使用非财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收取任何费用;
4.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各类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及市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站参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局批准后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