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2017〕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病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县结核病报告发病率在60.72/10万左右,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512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结核病疫情平稳,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我县是山区县,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不高, 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普遍不高等,给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实验室人员能力建设,开展并完善、提高痰涂片和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的诊断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十三五”期间,我县结核病服务体系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三者构建,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结核病防治服务。县卫计局负责结核病领导,并对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及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将龙胜县人民医院定为我县定点医疗机构,要求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发现耐多药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耐多药定点医院诊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儿童可疑结核病转诊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我县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落实各部门职责,增强部门协作能力,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成立龙胜各族自治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曾瑞玉 自治县副县长
副主任:刘 英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曼萍 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蒲庆锋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奇文 县发改局副局长、医改办主任
蒙世庄 县财政局副局长
龙怀军 县卫计局副局长
夏永萍 县人社局副局长
谭宗彦 县教育局副局长
黄仁炳 县公安局副局长
苏成翠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玉琼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老龄办副主任
陈 芳 县文新广体局副局长
杨 赛 团县委书记
钟秀珍 县妇联副主席
荣光雄 县疾控中心主任
秦松德 县人民医院院长
蒙树梅 龙胜镇人大副主席
曾玉明 龙脊镇人大副主席
伍利丹 泗水乡副乡长
梁元义 江底乡副乡长
祝现国 马堤乡副乡长
粟世贵 伟江乡人大副主席
杨宝嫦 平等镇人大副主席
蒙政嫦 乐江乡副乡长
周 艳 瓢里镇副镇长
王国干 三门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龙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荣光雄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姚群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日常管理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领导小组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领导小组组长调整由县人民政府下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1—2次例会,加大贫困乡(镇)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委宣传部、文新广体局、团县委、妇联等部门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计局对看守所、拘留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县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
各单位、各乡(镇)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县卫计局要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本县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