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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政发〔2023〕9号 伟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6 10:00     来源:龙胜县政府     作者:伟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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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伟江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本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已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对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伟江乡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伟江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四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15%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乡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上缴县保障办。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单间配套20元/月;一室一厅25元/月;两室一厅30元/月。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七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乡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 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乡常住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人均纯收入60%的无房户家庭,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 家庭成员具有本乡常住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人均纯收入60%的无房户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公共租赁住房 B 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乡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乡常住户口3年以上 (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人均纯收入60%;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 A 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 B 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乡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人均纯收入60%;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 B 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 岁 (含 25 岁 ) 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乡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乡用人单位累计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 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 (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 (含二级) 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亲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 18 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 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 (含二级) 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 (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乡保障办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户籍在本乡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 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 (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 ;

(四)住房状况材料 ( 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住房情况说明并附照片) ;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或低保证明;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

(八)用人单位提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九)其他相关材料

B 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居住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位出具近期半年以上支付工资票据)、就业情况(单位开具就业证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证明;

    (五)住房状况材料(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现住房情况说明并附照片) ;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

     (八) 用人单位提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九)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 由县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的行政村村委提出申请。村委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乡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核查收入、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乡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县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公示栏或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县保障办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遵循公共租赁住房尽量不闲置原则,如若有多余住房无符合条件人员或家庭租赁导致闲置的,允许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短暂租赁或暂时作为办公场地使用。

第八章 管理办法

 伟江乡人民政府公租房未出租部分可用于提供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临时居住使用,由乡政府党政办统筹安排管理。租用公租房的住户需每月缴纳月租金,租金标准参照本地同类住房市场租金70%收取,按季度缴纳,每季度末的20日前交付至伟江乡人民政府基本账户(账户名称:龙胜各族自治县伟江乡人民政府,账号:3519012060000099)。再由财务室上交至国库。

 要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涂画,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财物,不得擅自装修公租房或更改公租房建筑格局。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公租房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周末或长期离开公租房须切断宿舍电源,不允许外人进出公租房。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党政办报告,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十条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制造噪音,不影响他人休息。公租房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猫、狗等宠物需经隔壁邻里认可。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节约用水用电,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本办法自2023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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