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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5年缴费标准:【社会保险】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发布,看完心里有数!
来源: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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