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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营证核发

常见问题

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词语解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简称“综检站”)属交通运输局部门主管,其资质认定(计量认定)由质监部门负责,主要工作是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实施检验检测和等级评定的及二级维护后的维修质量检测


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词语解释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主要依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进行评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来说,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车辆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以及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否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对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有重要影响。技术等级较高的车辆(如一级和二级车)通常能够更好地满足运输需求,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运输服务。而技术等级较低的车辆(如三级车)则可能面临更多的限制和监管,甚至可能被禁止参与某些类型的运输服务。


③如何申请配发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答: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常见错误示例:以为开出租汽车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


④出租汽车经营者能否自行决定停止、暂停车辆运营?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把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常见错误示例:出租汽车经营者决定停止、暂停车辆运营需要办理暂停手续。



来源:县交通局